嘉义市陈姓男子为了捡拾掉落在汽车踏垫上的手机,将车子停在路边停车格1分2秒,被开了新台币20元停车费,为此他打了3年官司。
陈姓男子一审判决时获胜诉,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依嘉义市政府的停车收费法规,认定只要有停车的事实就要缴费,因此判决陈男败诉;陈男不服,表示将提再审。
原告指出,他在102年12月9日开车途经嘉义市中山路,手机突然掉落在车子的脚踏垫上,由于路旁均划红线,不能路边临停,他只好将车辆开进路边停车格,准备捡起手机后离开。
但是,当时路边停车格女*开单员立即上前开单,虽然陈男表明马上就会离开,但开单员仍开出20元缴费单,陈男不满仅停车1分2秒就被开单,愤而提告。
经一审勘验监视器画面,确认陈男停车时间仅1分2秒,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分钟内为“临时停车”,且陈男表明无意停车,不应开单,因此撤销原处分,陈男免缴20元。
不过,嘉义市府认为,停车格已公告计时收费,只要车辆停入,无论时间长短都须付费,因而提出上诉。
二审日前判决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与“停车场法”管理停车目的不同,且地方政府有权自订规定,因此改判陈男败诉;陈男不服,表示将提再审。
对此,嘉义市政府表示,市府一审败诉后提上诉,不是为了停车费多寡问题,而是为了守护法规防线;纵然是临时停车,也是要付费,否则每人都说只停一下,开单员将无所适从。
不过,市府事后也有教育开单员,若遇民众临时停车,不要马上开单,除了多些人*化权宜之外,也避免引发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