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校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严重。石景山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两高三难”特点。
“两高”,即:中职学校学生发案率高;团伙*施暴案件比率高。“三难”,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被害方与施暴方对立情绪严重,法官为补救被害人损失、调和社会关系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调解解决此类案件。被害人心理疏导难,被害人因校园暴力受到的心理创伤较大,且易形成“受害”到“加害”的心理异化,如何干预以修复其心理健康是重点和难点。未被起诉的施暴者教育挽救难,校园暴力案件中半数施暴者因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到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将法治教育推及该部分人群虽是应有之义,但并非易事。
为有效防控校园暴力案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石景山法院建立立体化防控机制,收到较好效果。
一是建立利害关系人对话机制,消弭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针对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受到身体和心灵双重创伤的情况,建议在庭前谈话、附带民事调解期间,注重选择适当时机组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会调查司法社工等人员进行对话沟通,鼓励被害方陈述内心感受,驱散心理阴霾;引导被告人真诚忏悔、承担责任,主动赔偿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实践中,被告人往往能够真诚悔罪,被害人则获得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补偿,破碎的社会关系得以弥合。如该院审理的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方自立案阶段便情绪激动,多次到公、检、法机关控诉和谴责施暴方,后承办法官通过利害关系人对话机制成功化解矛盾,使该起多人施暴、一人被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是建立法定代理人、心理援助机构、基金会等合作参与的“点对点”帮教帮扶机制。除对被告人的规范化帮教外,针对被害方,借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了解被害人的身心状况,联合相关单位化解其心理危机和经济困难,促使其正视内心创伤,帮助其加快自我修复进程,切断“受害者-施暴者-受害者”的循环转化路径。如该院审理的李某等四人抢劫案中被害人刘某被抢劫后精神压力大,且出现不良交友现象,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邀请心理援助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最终扭转了其向施暴者转化的趋势。叙述该案心理疏导始末的文章《他在被伤害中成长》被中央级法制新闻刊物刊发。
三是建立校园暴力“蒲公英”式防控机制。校园欺凌过程蕴藏着复杂的互动状态,牵涉的学生可分为:欺凌者、受害者、协助者、附和者、保护者以及局外人。因此,对数量上占多数的协助者、附和者以及局外人,开展 “蒲公英”播撒式的广泛的校园暴力防控教育是重中之重。通过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协作,向校园暴力多发院校倾斜普法资源,并利用多种方式如发放法治宣传册、举行校园暴力专题讲座、举办“反对校园暴力”倡议活动等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广大学生法治意识,防控校园暴力。
通过运用该立体化机制,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所有校园暴力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害人心理重获健康,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