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29 16:50:10  评论(/)

近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通海县秀山街道经营“通海县***饭店”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私自在自制的复合调料(佐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罂粟壳,销售给该饭店用餐的群众食用。2015年10月29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某某加工的自制复合调料(佐料)进行抽检,并送云南省出入境检疫局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加工的自制复合调料中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通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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