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胡姓男子认为市府核定市地重划筹备会有疑义提诉,不满遭驳回确定声请释宪,**官今天解释,指“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部分条文违宪,宣告1年内必须修法。
全案缘于台中胡姓男子因继承取得座落于“台中市中科经贸自办市地重划区”内的一笔土地,但他认为,台中市府核定的重划筹备会、重划计划书程序违法因此提起诉讼,却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因此声请**官释宪。
**官会议今天公布释字第739号释宪结果,宣告“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的部分条文违宪,必须在1年内修法,否则条文将失效。
包括第8条第1项、第9条第3款、第9条第6款、第20条第1项、第26条第1项。
**官书记处长李玉卿解释,依照现行自办市地重划,必须先发起成立筹备会,经核定、征询重划范围内土地所有人意见,并制定重划计划书报请核定后,才能够成立重划会,意即“筹备会到重划会”的法定流程。
此案争点有二,“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第8条第1项“自办市地重划应由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或’7人以上发起成立筹备会”,及计划书除送达重划会成员外,是否也应送抵非重划会内的土地所有权人。
**官认为,如果母体人数够多且符合比例,例如100个土地所有权人,有50人同意通过,这样就不会有疑义;但如果1个大面积的市地重划仅由7人做决策,不仅流于独断、不符人数比例原则,还可能有不法产生,所以争点就在第8条第1项的“或”字。
重划计划书部分,**官也认为应将计划分别送达重划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等,且应以公开方式举办听证,让利害关系人能到场陈述、论辩。
因此**官宣告,“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第8条第1项、第9条第3款、第9条第6款、第20条第1项、第26条第1项已违宪,必须在1年内修法,否则将废除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