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
被告人杨某,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