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遂顺手取走5000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小什字家乐福旁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处取款时,趁被害人熊某忘记取卡之机,将其卡内5000元取走据为已有并迅速离开现场。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熊某5000元,取得了熊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趁他人忘记取走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之机,将卡内5000元取出并据为已有,系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000元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