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医疗费 社保局作为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荣昌社保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梁某因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2535.27元;被告王某支付第三人荣昌社保局9433元。

2015124,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梁某为其打水井。在拆除打井机的过程中,原告梁某不慎从打井机上摔下受伤。原告梁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4227.46元,其中荣昌社保局支付15721.6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昌社保局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及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原告梁某自负40%的责任,被告王某对原告梁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医疗费部分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第三人荣昌社保局要求原、被告支付医疗费15721.67元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由被告向第三人荣昌社保局支付9433元。第三人荣昌社保局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本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其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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