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遛狗不拴赔14万遛狗不拴赔14万全过程始末~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6岁的谢婆婆在小区散步,遇到一只宠物狗。见到小狗向自己奔过来,她很害怕,拿出钥匙晃动想吓走狗儿,却不慎仰面跌倒,伤势不轻。为此,狗主人雷女士支付了5万多元治疗费用。随后,谢婆婆将雷女士告到龙泉驿法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主人对这只宠物狗没有按规定使用犬绳牵领,违反了相关规定,雷女士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认定雷女士承担全责,赔谢婆婆8.58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5万多元治疗费,雷女士为此要赔偿14万元左右。
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饲养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绳牵领,才导致犬只在见到谢婆婆时不受约束地奔向谢婆婆,导致她受惊吓而跌倒受伤,对此,雷女士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谢婆婆不承担责任。
龙泉驿法院判决,雷女士赔偿谢女士8.58万余元。由于此前已付了5万多元,这样雷女士一下子要赔14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