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事务处指选民投票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业电台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04 19:48:30  评论(/)

网上有人发起在立法会选举投票当日,留守投票站,阻碍其他人投票,抗议选举主任裁定部分参选人的提名无效。选举事务处表示,根据规例,选民获发选票后,必须立即进入投票间填划选票,不得无故拖延,并必须将选票放入投票箱后,立即离开投票站;如果选民在投票时无故拖延,投票站主任可以作出劝喻,若选民不遵守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行为不检,即属犯罪,投票站主任可以命令有关人士立即离开,并在有需要时寻求警务人员协助。

对于有人指可以在票站不断划错选票,占用投票间抗议,选举事务处指,如果投票站主任信纳选民确实不慎出错,可发出另一张选票,但假如选民刻意重覆要求申领选票,妨碍投票进行,投票站主任可以拒绝选民的要求。

tags:选民   无故   拖延   选举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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