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21人在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班,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而停产停业,公司没有按时给彭某等人发工资,彭某等人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
彭某等21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该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前一次*支付21位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136723元。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彭某等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此集团案件后,及时进行财产查控,然而执行过程中只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423.48元,承办人员查封了该公司的车床等数台机器设备,再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璧山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该机器设备年老失修,零部件不全等因素制约,第二次拍卖才以318800元拍卖成交。彭某等21人被拖欠的共计13万余元的劳动报酬历经漫长的评估、拍卖程序终于执行到位。
璧山法院积极响应市高法院“集中执行攻坚”专项活动的号召,通过强化执行措施、丰富执行举措、发挥联动高效能等途径有力打击欠薪行为,已累计执结3起农民工工资集团案件,执行到位标的434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