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专门针对山地自行车的盗窃案,被告人陆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上午、3月28日上午,先后在南岸区白鹤路130号附20号“堰塘塘土鲫鱼”餐馆门外及南岸区双福路“福兴老火锅”餐馆门外,分别盗走被害人王开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以及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并将两辆自行车先后销赃,获赃款200元、500元。
据查,被告人陆某某今年已61岁,系某石油公司退休工人。十年前因开颅手术,导致认知和记忆能力明显减退(经鉴定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山地自行车的喜爱有增无减。一旦看到自己喜欢的山地自行车,不会顾及是否为他人所见或者有监控摄像,便会上前骑走,在其家中放置有多辆被盗自行车。在被我院判决之前,陆某某曾因盗窃山地自行车已被判刑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