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3摊主销售“硼砂猪肉”受审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05 15:50:17  评论(/)

为保持肉*新鲜度和“好卖相”,南宁市淡村市场的3位摊主在猪肉、猪排和猪脚上涂抹硼砂。公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这一案件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公诉人阐述了案件经过:伍某、覃某、黎某均为五一东路淡村菜市经营猪肉生意的摊贩。2015年11月5日13时许,伍某先是将硼砂放在手掌上,而后将其涂抹于销售的猪脚、排骨上。覃某销售的猪排骨、黎某销售的五花肉中,也检出了硼砂。当天下午,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分别从3人销售的猪肉中检出硼砂。

被告人当庭承认,工商部门多次宣讲硼砂危害,不许在肉制品中使用,他们之所以使用,主要是为了卖相好看。伍某承认,将硼砂涂抹于猪肉上面,不仅可以使猪肉的*泽变红、卖相更好,而且可以防止猪肉发臭引来苍蝇。如猪肉的颜*变白了,就涂抹在猪肉上面,如果猪皮发臭了,就涂抹在猪皮上。

根据食品安全法,硼砂为不能添加的有毒物质,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中毒。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覃某、黎某3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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