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美容院职员涉嫌以威吓手法迫使客人购买疗程的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讯。辩方盘问事主时,质疑她事后向美容院的客户服务中心和消委会投诉时,都没有提到职员有向她说“不签不让你离开”,直到事发后四个月才首次向海关提到;又指事主曾向消委会表示,同意先购买六万元疗程,事后再取消,但事主否认。辩方又多次问事主当晚是否致电银行要求取消交易,事主都表示不记得,办方质疑她的证供是否可靠。
事主早上作供时指,去年五月第一被告凌碧宜不停向她推销价值一万五千元的保健疗程,因此最终同意签信用卡购买。期间凌碧宜指她信用卡额度不足,前后用了她两张信用卡,叫她签了五次帐。之后才知道一共签了六万元。第二被告曾秋婷要她签一份公司单据,又指若不签署不会让她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