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停在车库被砸坏,造成车损近6万元。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主应该先向物业索赔,拒绝理赔。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应先支付理赔款57387元。
常州市民林某名下有一辆品牌轿车,她为爱车购买了限额为91.8万元的车损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今年5月12日,她开车回家,爱车照例停在了车库中,可第二天上班时发现,车子被车库顶上爆裂的钢化玻璃砸坏了,损失十分惨重。后经维修单位定损,车损为57387元。
林某打开了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上面明确: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碰撞的定义是: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由此可见,这起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但让林某意外的是,她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竟称,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失虽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林某应先向小区物业索赔,因此不予赔偿。
今年5月23日,林某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林某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再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57387元。
延伸阅读
保险的“代位求偿”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一方面可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赔付而过分受益,即重复获赔。
“代位求偿”对象不含被保险人的家人及其组成人员。《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的人,或由被保险人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由于被保险人与上述人员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然后又向其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求偿,就相当于向被保险人要回了赔偿金,最终被保险人的损失还是得不到赔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