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在被害人孟女士位于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家中担任保姆。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两次窃取被害人孟女士家中北侧卧室铁皮柜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8月10日(明天)上午10时20分,在海淀法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在被害人孟女士位于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家中担任保姆。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两次窃取被害人孟女士家中北侧卧室铁皮柜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8月10日(明天)上午10时20分,在海淀法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