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是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参与社会建设的热情较高,但是亦容易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往往是一步走错悔恨终生。近日,璧山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损坏财物的案件,被告胡某某今年20岁,作案时年仅19岁。
2015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KTV因琐事与段某某发生口角,后胡某某与段某某电话约定在璧山区某KTV门口见面,后胡某某等人返回家中取出两把砍刀后再次来到璧山区名门会门口。因误将江某停放在该KTV门口的一辆白*现代汽车当作段某某一方的汽车,被告人胡某某、杨某各持一把砍刀将该轿车砍坏。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轿车损失价值15893.61元。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胡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