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美容院职员涉以威吓手法迫使客人购买疗程的案件,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获裁定作出具威吓*的营业行为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两人闻判后激动落泪;裁判官指,事主作供时含糊其词,称被告以无法过数为由要求她五度签署信用卡帐单,并指自己视力欠佳和灯光昏暗,无看清楚帐单金额的说法,与事主的背景和学历不相符,事主在庭上的供词,也与早前向美容院和消委会的说法有出入,认为她表现不诚实,不是可靠的证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两名被告是铜锣湾美容院“水凝美聚”职员。事主作供时指,去年五月两名被告向她推销一万五千元的保健疗程,第一被告凌碧宜以事主信用卡额度不足为由,叫事主多次签单,之后才发现共签帐六万元。第二被告曾秋婷要她签一份公司单据,又指若不签署不会让她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