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诉称:原告是顺义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东侧是被告某快递公司的货运场站,两项目之间是市政道路——航港三路。2014年5月6日,在南法信镇政府主持下,航港三路的建设确认由原告牵头进行该道路的设计、建设、协调。2014年7月6日,原告、被告、和另外两家房产公司签署了协议书,确认了航城广场外电源工程的分摊原则及预计的分摊费用,被告预计应分摊费用2 654 973元。被告迟延付款30日,依照《协议书》应付违约金398 246元。2015年2月5日,南法信镇政府召开涉诉工程协调会,原告、被告及另两家房产公司参加会议并签署了会议纪要。根据该《会议纪要》第2-4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航港三路市政工程费用1 717 436元,航港中路市政工程设计咨询费53 907元,但至今未付,因此被告应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6 190 843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摊费、市政工程费、设计咨询费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800余万元。
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15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