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速递加盟商商员工交通肇事 韵达公司被判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11 15:30:18  评论(/)

韵达速递公司下属加盟商悠怡美来公司的员工交通肇事,撞伤了吴某,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悠怡美来公司及韵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韵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6月15日晚近7时,悠怡美来公司员工田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海淀区杏石口路南平庄路口东侧逆向行驶,与肖某驾驶的电力自行车相触,并导致坐在后座的吴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遂将悠怡美来公司、韵达速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9.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田某负全部责任,故对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田某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是在为悠怡美来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悠怡美来公司应对田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悠怡美来公司与韵达速递公司实质上为挂靠关系,且该公司并无快递运营业务资质,故韵达公司亦应对此行为承担风险。综上所述,应由悠怡美来公司、韵达速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二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3.6万余元。

韵达速递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中,韵达公司表示,其与悠怡美来公司是加盟合作关系,双方均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韵达速递公司应否对吴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悠怡美来公司并无快递运营资质,但在工作中以韵达速递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并向韵达速递公司交纳了相应费用,故速递公司与悠怡美来公司之间关系的本质是韵达公司将其经营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悠怡美来公司。因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韵达速递公司与悠怡美来公司连带赔偿吴某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

故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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