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在台中市建设局管理零用金的陈姓女行政助理,多次侵吞小额公款新台币3万多元,法官今天依贪污罪判她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并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
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陈女自民国103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在台中市建设局担任行政助理,并管理第三工务大队零用金、庶务品洽购、加班、差勤费用请领等作业。
判决指出,陈女任职期间,遇有厂商请领1万元以下小额货款,她就先请厂商开立付款单据,待各厂商累计请领超过1万元后,再向公库支领台银支票,兑现后暂时列入零用金,等候厂商来领现。
没想到,陈女在领取应付款项后,竟多次从中侵吞6000多元至9000多元不等金额,她在担任行政助理10个多月期间,共侵吞公款3万多元。
事后,陈女主动向廉政署中部地区调查组自首,法官审酌她缴回不法所得且犯后态度良好,依贪污罪判她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并向公库支付1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