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林地不仅是气候“调节器”,更是保护水土、防止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天然屏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林木触犯刑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7月27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钟英乡钟英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三件盗伐林木案,当庭对盗伐林木的被告人杞某、陈某、李某判处刑罚。
2016年2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杞某在钟英乡赵卡拉村委会罗斯排公路岔路口上方的林地内,盗伐了赵卡拉村委会李家坡村民小组集体林木74株,砍得栎树原木117根,经鉴定: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5.558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1869元。
2015年11月1日至2日,被告人李某在钟英乡钟英村委会箐头村大浪包山砍伐集体林木32株,用于自家建房,经鉴定: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316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2594元。
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平川镇得底么村委会林场内开挖林地、砍伐林木,经鉴定:开挖林地面积为0.1053公顷,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479立方米,经济损失共计4407元。
审理后,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三被告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6000元、5000元、8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检察官还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随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组干部和法官、检察官一起召开了巡回审理案件评议会,对法院巡回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