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骑楼不算凶宅 买主二审败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16 07:31:21  评论(/)

王姓女子签约购买1栋透天厝后,听说黄姓女子6年前遭人酒驾撞进屋内1楼死亡,提告依契约认定“凶宅”要求解约并索回头期款115万元。

高雄地院一审判王女胜诉,二审处理车祸警察作证在骑楼发现黄妇,不是在屋内,高雄高分院认定非凶宅,逆转判王女败诉,全案定谳。

王女提告,前年5月签约810万元向苏姓屋主购买楠梓透天厝,支付头期款115万元后,才听说屋子曾发生意外,从事资源回收的黄姓女子遭酒驾的叶姓男子撞进1楼死亡,房子是凶宅,她提告要求解约,并索回115万元头期款。

苏姓屋主表示,黄妇虽遭撞,但并未跌进房内,且是送医后不治,一般所谓的“凶宅”是指凶杀或自杀身亡,车祸死亡应该不算。

一审高雄地院认为,黄妇到院前已死亡,邻居等证人指被害人遭撞进屋内,符合“凶宅”定义,判决王女胜诉,并索回115万元。

二审高雄高分院审理时,传唤处理车祸的沈姓警察作证说,他进现场发现肇事轿车撞进骑楼,他在骑楼杂物堆中,找到被杂物及回收推车压住的黄妇,而非屋内。

合议庭认为,黄妇并非死在屋内,与“凶宅”定义不符,其他证人所指黄妇被撞进屋内1楼的说法,并非其亲眼所见,改判王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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