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间,高雄监狱发生受刑人挟持事件,震惊社会。当时有媒体报道,时任高雄监狱典狱长的陈世志,为了同仁安危,与6人谈判后主动要求交换人质,然而事后经调查却发现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陈世志也是遭到6人挟持,才被迫沦为人质。监察院因而通过弹劾陈世志、前副典狱长赖政荣及前戒护科长王世仓3人,送公惩会审理。
案发后,目前已改调矫正署综合规划组组长的陈世志,在今天(17日)上午发出7点声明,表示监委的弹劾报告,让他感到“心中莫名羞愤沉痛难过”,并严词反批评监察院为“残害忠良院”。陈更怒呛监察院说道其“自投罗网而被挟持”是污蔑负向的言词,忽略其“身为公务员冒险患难精神”及“人本主义”,陈表示:“在我知悉讯息毅然进入现场后,自信没有人会比我做得更好,纵使一些事发后说三道四者也不会做得更好。”
陈世志声明全文:
一位公务员对监察院105年8月16日弹劾报告的沉痛回响
高雄监狱211事件后,有好友曾经这样告诉我:“活着就是存在”,所以我也把此事当作烟灭灰飞的历史尘埃,但对监察院委员105年8月16日的弹劾报告心中莫名羞愤沉痛难过,个人仍要表示以下几点看法:
1. 过去我一直认为监察院除剪报分案调查,并不是要将官吏公务员一律移送纠正弹劾或惩戒为唯一偏执目的,应该还有激浊扬清、褒忠勇奖正道的功能。希望对公务员射箭再画靶的已先有心证的调查模式就到我个人为止,让“残害忠良院”也成为绝响吧!
2. 目前行政机关对奖惩案件的最大迷失在于“一定要奖由下起,惩由上起”才是领导最高指导原则,从未理会“奖所当奖,惩所当惩”的组织激励原则,因为事实真相的调查是旷日废时付出机会成本较高,宁可采取锯箭法,先把出事的长官扫除,平息纷扰为首要,不在乎真相,长官折损率高,有能力者皆会避之唯恐不及,人人只要赌运气,勿须拼努力付出,实非国家之福。而调查报告并未触及本人表达的案件奖惩是否“奖所当奖,惩所当惩”,实为遗憾。
3. 所谓首长“督导不周”的责任:其实就犹如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事件,美国小罗斯总统撤换当时太平洋舰队司令海军上将哈斯本. 金梅尔所给予的答案:总要有人负责而已。而在遭法务部拔除首长职务并给予最严厉的记大过行政处分后,监察委员再以此来羞辱高阶公务员是否合宜。
4.“自投罗网而被挟持”:是污蔑负向的言词,完全忽略“我身为公务员冒险患难精神”及“人本主义”与事件过程中那些极大的智仁勇表现,当时在枪已遭夺取是否再“自投罗网”入围墙内,其实心中也有过保命的挣扎,但现在再回顾这一切作为,我没有后悔,因为我的进入,控制了现场氛围,让一些情境改变,收容人工场舍房及围墙内至少没有成为杀戮战场也没再发生其他人死亡的喋血事件;在我知悉讯息毅然进入现场后,自信没有人会比我做得更好,纵使一些事发后说三道四者也不会做得更好。可惜调查并未触及或故意忽略这些正向振奋人心士气的事实。
5.“未依法成立危机理小组及指挥总部”:在所有重要人员及单位皆在围墙内,而矫正机关应变计划也有所谓的成立前进指挥所以掌握第一现场状况,难道现场的指挥部就不是指挥中心?而未能及时通报矫正署,事实是应有的组织法定通报人秘书已悬缺数月未予补派,自然通报会有延宕,却以有“重大违失”一言叱之,而指责历历,实难令人信服。
6.“自愿换人质,从英雄变狗熊……,事后传达不实换囚消息,严重损害机关声誉”:“换囚”是媒体依情节延伸的用语,调查时已表明。事实是随同六名自戕收容人至检查站侧门时,即想尽办法让被挟持人数减少,而受刑人有要求却无人理会,在彼等将暴躁抓狂时,我当时即要求其先释放副典长出去处理,或许当时副典长认为他能够脱离现场是因典狱长自愿留下当人质而心存感激的心中想法而已,从未表达“换囚”,又何来事后传达不实换囚消息,严重损害机关声誉?
7. 综上,服务矫正工作38载,勤勉任事,忠心努力,依法令执行职务,本事件发生时,不推诿稽延,也不畏难规避,而至现场冒死共患难,却遭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5条及第7条规定的责难指责,羞愤难过,心境沉痛异常,也有青天难长在之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