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测器误差值是否该被做为无罪判决依据?法官有不同见解。台南高分院日前审理一起酒测值零点二六的酒驾案,认为一审无罪判决将“公差值”列为酒测值的认定考量违误,改判有罪确定。
台南地检署表示,部分法官会将酒测值零点二五至零点二七的酒驾案,以酒测器有误差为由判无罪,高分院这一判决可增加未来上诉成功机会。
蔡姓男子去年八月喝药酒后驾驶大货车遭警拦查,酒测值零点二六,法官以酒测器有“公差”为由,认定酒测值未超过零点二五标准,判无罪;检察官上诉。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指出,度量衡有公差与器差,但只是在判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格,不是在算度量衡器存有极限的可能误差。所谓器差是指法定度量衡器显示值减去供检验度量衡标准器标准值的数值,公差则是指法定允许的器差。
合议庭认为,酒测器检查合格就符合“检定公差”与“标准差”规范标准;若无仪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酒测时就不需再穷究推测数值与物理极限差距。否定合格酒测器实测数值的准确*,只会造成循环论争,误差值在法定允许范围内,作为证据时就不应回溯考量,改判蔡四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台南地院最近还有两起类似无罪判决,吴姓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跌倒受伤,酒测值零点二四,检警回推吴上车酒精浓度应为零点二七,但法官认为酒测器有误差,有可能未达零点二五,判无罪;另名男子酒后骑摩托车遭拦,酒测值零点二六,法官将酒测器“公差”算进去,认定未达标准,也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