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器 不能当闯红灯证据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23 07:31:41  评论(/)

桃园黄姓男子骑摩托车行经台三线新竹路段时,被警方拦下指他闯红灯开罚,他以警员距离路口2百多米,还称行车纪录器有拍下违规,后来却以监视器充数,法官认定监视器不能当证据、目测会有误差,判撤销裁罚。

桃园地院调查,黄姓男子去年3月24日中午,骑摩托车经过台三线新竹峨嵋段路口时,被警察拦下告知“你闯红灯了”,开罚1千8百元。

黄姓骑士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诉讼表示,当天确认号志是绿灯才通过路口,而警察所站位置距路口240米,开单时还说“我们全程用行车纪录器录下来了”,但事后只调取路口监视器画面,而照片中车型、颜*和车牌号码模糊不清,根本难以辨识,有可能是别人违规,帐却算在他头上,他以警员站路口太远、目测疑有误差,主张撤销罚单。

法院审理时,警方表示,警察当时正巧行经过当地路段,在无预警状态下,无法以随身带的摄录机录制,但依据路口监视器画面,认定黄姓骑士闯红灯,裁罚无误。

法官认为警察“声称”用行车纪录器拍下闯红灯,实际却用路口监视器当证据,根本是便宜行事。

法官认为各地路口遍布监视器,,用途在犯罪预防,与取缔超速、闯红灯的设置功能不同,认定监视器画面“没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裁罚依据,且警察离路口达240米,目测难免有误差,判黄男不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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