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间,台南市一名蔡姓男子,在晚间酒后驾驶大货车上路,于麻豆区遭到警方拦检,经酒测值达0.26毫克,警方以超过法定标准0.25毫克,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然而案经台南地院法官审理后,以“法定容许公差值为正负7.5%,因此蔡男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可能未逾0.25毫克的法定标准”为由,判蔡男无罪。
据《苹果日报》报道,台南地院法官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呼气酒精测试器检定检查技术规范”,有法定容许公差值为正负7.5%,认为蔡男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在扣除呼气酒精测试器的法定公差后,有可能未逾0.25毫克的法定标准为由,判处蔡男无罪。
事后检察官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法官则认为,警方以检查合格的酒测器,对蔡男实施酒测,结果也超过标准值0.25毫克。蔡男并在当下坦承确有酒驾,在维持公共秩序与保护社会安全下,不能以“可能有误差”为由,而采对被告有利原则。
经审酌蔡男有酒驾公共危险前科,未生警惕、重蹈覆辙,法治观念薄弱;念其坦承犯行,酒后驾车呼气酒精浓度逾限不多,又罹患食道癌,撤销原判决,改判4月,可易科罚金4万元。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