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和前妻育有三名女儿,但亲友却发现次女、三女长相和陈越来越不像,去医院鉴定发现次女、三女和他都无血缘关系。陈因此离婚并向越南籍前妻提告求抚养费、保险费和精神慰抚金共714万135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决前妻应给付153万1972元,仍可上诉。
前妻指出,陈有中度智能障碍,婚后没工作,也没给过任何抚养费和保险费,这些年完全依赖她照顾生活起居、养育小孩和公婆,她长期付出心力。
法院认为,陈主张的保险费用,并非必须的扶养费用,不能向前妻请求;抚养费部分,两名女儿是前妻和另名男子所生,陈无抚养义务,可向小秋请求二分之一抚养费,算出来是143万1972元,加上精神慰抚金10万元,总计153万1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