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承包工程项目保证金610.5万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明知未获得工程项目承包权,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以骗取保证金610.5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重庆市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为股东,李某甲之子李某亦为股东。2006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甲,李某乙仍系公司股东,但未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李某仍为股东并负责财务。该公司成立至案发,并无实际经营项目亦无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记录。

2011年10月8日,该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签订联建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出资,建工集团负责提供资质组成联合体。同日,该联合体与重庆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实业公司)签订了关于承接重庆市巴南经济园区天明组团长安铃木二工厂平场及附属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铃木二工厂项目”)合作协议书及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由联合体于2011年10月18日以前分两次向巴南经济园区公司汇入共计4亿元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

因该公司和建工集团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012年4月19日,建设实业公司按协议约定发通知解除其与二公司签订的《铃木二工厂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铃木二工厂项目承包权,仍谎称公司已取得承包权并于2012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与被害人简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将未取得承包权的铃木二工厂项目中的300万方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二被害人。

同月28日,二被害人按合作协议要求,向被告人李某甲指定账户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610.5万元,后李某甲将骗得的保证金移作他用。

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分4次退还二被害人共计41万元。至今,李某甲未将任何项目发包给二被害人,也未退还剩余保证金。

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捉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在明知不具备签订及履约条件的情况下,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骗取对方履约保证金61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渝中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