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太平路10号门市经营手机配件。2015年10月31日上午,刘某在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手机门市内以370元的价格收购了付某某盗窃的一个苹果6Plus手机和一个OPPO手机,后刘某以150元的价格将OPPO手机卖给他人,以2400元的价格将苹果6Plus手机卖给他人。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5700元,OPPO手机价值800元。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