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朋友停残障专用摩托车位,因摩托车没改装而被罚,法官认为身心障碍保护法是保护“身份”,而非“特制摩托车”,这种规定等于强迫花钱改装,判决撤销。
法官也建议政府,改采残障者摩托车车牌注记,或以电脑登录等方式管制,保障身障者权益。
桃园地院调查,中度肢障的郑姓女子领有残障手册,去年12月27日把摩托车停在残障停车位,被警方以“违规停车”开罚1200元。
郑人认为,目前只有汽车有身障停车证,摩托车没有专用停车证,只有改造过的“特制摩托车”,才能使用专用停车格,如果没钱改装就得受罚,根本是侵害身障者停车权益,她向法院诉请撤销裁罚。
法院审理时,桃市府表示,身障专用停车位设置办法规定,“只有检验合格的特制摩托车,才能使用残障摩托车位”,郑妇是普通摩托车,非特制摩托车,裁罚无误。
法官询问公路总局后,获悉身障专用停车摩托车位不必持有停车证,但必须是特制摩托车,但特制摩托车并无标准样式,而身障者的各别情状不同,不见得都要改造,这种规定等同强迫身障朋友多花一笔钱,造成经济上的负担。
法官认为,身心障碍保护法应该“认人不认车”,限制“特制摩托车才能停”极不合理,这种认车不认人的规定,是固步自封、没有同理心且违反法令,判决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