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摔出车外受伤,能否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责任险赔偿责任?近日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唐某于2015年9月搭乘金某驾驶的货车,由于金某操作不当,货车与路边防护栏相撞,唐某位于副驾驶后面,因惯*从两座椅空隙越过金某背后被甩出驾驶室窗户,甩落到公路上受伤。唐某遂起诉法院要求金某等赔偿损失,并请求搭乘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因交通事故脱离搭乘车辆而受伤害,因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故不能转换成为搭乘车辆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唐某请求搭乘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作为车上人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对唐某请求搭乘车辆的投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遂判决驳回唐某要求搭乘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