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酒楼经营失败,为偿还大量债务,打着合伙做生意的幌子骗取朋友钱财10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章某系普通朋友。2015年初,被告人郑某因经营的酒楼长期亏损而停业等原因,产生大量个人债务需偿还。为筹集钱款还债,被告人郑某谎称与章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取得章某的信任后,于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多次编造收购二手车需要用款的虚假事实从章某处骗得12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供货商货款和信用卡欠款等。期间,被告人郑某为继续取得被害人章某信任,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向章某支付10.1万元,实际骗得113.9万元。
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父母陆续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并于同年7月26日与被害人就剩余退赔款项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60万元,并就剩余退赔款项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