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湖北程先生在武昌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卖主鲁某称这套房是2001年鲁某作为单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100%归个人所有。但此时他手中只有刚刚办好的房产证,单位还未来得及为其办理土地证。
虽然两证不全,但由于程先生对该房的地段、户型都很满意,还是同意以31.5万元的价格买下。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武昌区公证处公证。在合同中约定,程先生先付25万元购房款,余下的6.5万元等到单位办好土地证后,双方携两证办过户时,程先生再补齐。
没成想这一等就是8年,2012年程先生听邻居说起,房屋土地证已经办下来了,于是赶紧联系鲁某,三番五次催鲁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可是鲁某却拒绝了程先生的要求。气愤无奈的程先生一纸诉状将鲁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鲁某表示,鲁某认为,他和程先生当年签房屋意向书时,房子没有土地证,不符合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不过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确表示,该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并对鲁某的说法认定无效。根据相关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该房屋已于2011年就获批准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所以程先生和鲁某签订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