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玻璃门破碎致酒店住客受伤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担责三成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男子通过大厦玻璃门时速度过快致门破损弄伤双手,该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承担30%的责任,判决赔偿杜先生6149元。

2015年5月13日,杜先生因出差入住位于重庆A大厦(化名)的重庆B酒店(化名)。同月18日23时6分49秒许,杜先生在A大厦入口处,速度较快地碰到玻璃门后,玻璃门破裂致使杜先生左右手受伤。

事发后,杜先生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伸肌腱断裂;右拇指尺侧指动脉、神经损伤;右第1掌背动脉、神经损伤;右桡神经浅支断裂;左前臂皮肤裂伤,共花费医疗费14465.93元。后经司法鉴定,杜先生右手外伤,不构成伤残。

另查明,杜先生通过玻璃门时,破裂的玻璃门没有门把手,另一扇玻璃门设置有门把手。事发的玻璃门未张贴横条之类的警示标识。

杜先生认为,作为为A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的C物业公司(化名),对大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B酒店作为大厦的使用人、受益者,应当避免相关设施对酒店住客造成危害。现通往酒店的玻璃门存在质量不合格、门把手缺失及玻璃门上缺乏警示标志等安全问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酒店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为C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其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现其管理的区域内玻璃门未有门把手、警示标语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先生未能举示B酒店存在过错且涉案区域并非B酒店的管理区域,故B酒店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玻璃门的速度过快,加之其已经入住酒店多天,对大门的位置等情况应当较为清楚,且在事发前几分钟,有其他人正常通过出事的玻璃门。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杜先生自身承担70%责任,C物业公司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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