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受理原告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授权合同书无效,被告公司返还货款及其他费用4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代理授权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公司授权原告在线下渠道销售某品牌德国进口化妆品,签约时被告称产品手续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保证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标示齐全、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关于商品商标、标识、卫生、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年8月1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货款450万元,后被告向原行交付货值为88万余元的进口化妆品。但被告在交货时未提供进口化妆品相关的批文、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报关手续。原告因此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导致该批化妆品长期积压,至今无法销售。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货,但被告未予同意。
原告主张我国对于进口化妆品的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进口单位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从国外进口,并经过商检部门检验检疫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才可以国内销售。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办理专门的批准证书后才可以在国内销售。如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将面临罚没货物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到五倍的罚款。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原告签署合同,被告提供的货物没有合法的进口与销售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不当增加中国消费者的健康风险和损害公共利益。双方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