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因此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记者9月4日获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
徐先生2012年3月5日入职某日化公司担任操作工,后于去年3月27日离职。离职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被驳回。不服该结果,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单位支付其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元,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工资明细表以证明其不拖欠徐先生工资。该明细显示,徐先生每月有1元扣款发生。对此,公司解释称,每月1元费用系单位工会组织员工进行募捐活动,全体员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后由工会捐赠给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