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者提供的啤酒瓶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眼睛受伤,构成人身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歌厅赔偿原告小陈损失240956.96元。
2015年4月24日22时许,小陈和朋友一起到某歌厅唱歌消费,并点了几瓶玻璃装啤酒。当小陈准备开启啤酒时不料啤酒瓶自行爆裂,致其双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陈与某歌厅达成共识,先由小陈到医院检查治疗,再协商赔偿事宜。
小陈的眼睛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左眼外伤*白内障和右眼屈光不正,为此小陈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2016年3月12日,小陈左眼终被鉴定为盲目4级系8级伤残。
小陈认为其是歌厅消费者,因歌厅提供的啤酒存在缺陷导致其眼睛残疾,故诉至法院要求歌厅全部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289829.73元。
庭审中,某歌厅辩称小陈的眼睛受伤并非其提供的啤酒存在缺陷所致,且小陈自己负有谨慎义务,故不同意全部赔偿小陈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小陈在被告歌厅消费过程中准备开启其提供的啤酒时,因啤酒瓶自行爆裂致眼睛受伤,现原告选择要求被告赔偿,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免责情形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