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袁丽群)海都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2011年实施至今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修订,调整了部分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办法。比如,取消了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新修订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原来的省、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改为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另外,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民办园收费方面,新修订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原来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上浮20%提高为上浮30%。寒暑假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上浮30%提高为上浮50%。
新修订的《办法》还要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学期按四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