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吴姓瘫痪女子,3年多前在淡水某医院疗养,护士及清洁人员替她洗澡时,不慎害吴烫死,两造诉诸法院。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见解,判医院等人赔偿新台币343万余元定谳。
判决书指出,吴妇于民国83年于淡水某医院生产,但因施打麻醉后瘫痪,吴妇的林姓丈夫与院方以55万元达成和解,医院并承诺照顾女子到康复为止。
未料,3年多前谢姓护士和王姓、陈姓清洁人员掺扶吴妇洗澡,其中两人去准备洗澡用品,仅王一人扶吴,吴因重心不稳跌入热水洗澡桶中,虽然随即被拉出并转送其他医院治疗,但她下半身严重烫伤,3天后因败血症休克不治身亡。
案件在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时,林男和吴妇的母亲对院方等人求偿680万元,法院最后判院方等连带给付303万7620元,两造对一审判决各自提起上诉。
二审高等法院审理时,医院宣称吴妇瘫痪18年来的伙食、纸尿裤等费用就高达125万多元,应与林男的求偿金额相抵销,但法官认根据先前的和解书与调解笔录约定认为,应由医院负担,判医院等连带赔偿343万7620元。
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今天仍维持二审见解,驳回上诉,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