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柔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2015年12月5日,刘先生通过快的打车软件招揽出租车下班回家,刘某驾驶的出租车接单。后刘先生得知同事已招揽了其他出租车,遂在该车到达刘先生指定地点后向司机刘某表示要与同事搭乘其他出租车,并表示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司机刘某不同意,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后将其打成重伤,后经全力抢救刘先生方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刘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刘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认为,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在被告公司司机刘某接单后即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承运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出租车公司则辨称,原告单方终止了承运合同,司机刘某打伤原告的行为发生于承运合同终止之后,系刘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机职务行为的范围,其造成的后果与出租车公司无关。
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员工刘某根据打车软件内容接单,前往约定地点接送原告,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告并未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该运输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刘某的个人行为是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