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岁幼童乘车头伸天窗外,不幸命丧限高杆,近日,原告程某和王某将被告北京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程某和王某是三岁多幼童小程的父母,2016年7月5日下午5点多,原告程某驾驶小轿车接幼儿园放学后的儿子小程,到位于某物流园的某公司。程某开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物流园北门时,因前方同车道和对向车道均有物流运输大车,原告程某在注意力高度集中为躲避大车的情况下,在左转进入物流园的北门时,未注意到三岁多的儿子小程不知何时已将头部探出轿车的天窗外,恰巧在物流园区仅供行人和小型车辆通行的入口处设有一限高杆(事后测量高度为1.74米),车辆进入入口的瞬间顿挫了一下,程某看到受伤的小程,才意识到限高杆碰到了儿子小程的头部。程某立即将受伤的小程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小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医院做出诊断证明小程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疝”。
原告认为,物流园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对限高杆的设立没有任何审批程序,设立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桥梁或园区内建筑的安全,事后经测量限高杆仅为1.74米,限高杆的高度明显不合常理以至于影响到日常行人的正常通行,并且限高多少没有任何的警示提示。受害人小程是一个不满四岁的男孩,因家里刚买的新车有天窗,其出于好奇的天*偶然将头探出天窗外。一次出于天*的好奇的偶然举动却因为被告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为控制高于1.7米以上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而设置限高杆)设置的限高杆而断送了自己幼小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截止到目前被告没有出于任何同情或者怜悯之心给予原告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安慰。受害人小程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不合理设置的限高杆存在因果关系,限高杆的设立、高度既不符合常理更没有尽到任何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18018.2元、丧葬费20832.84、医疗费482.36元、误工费6944.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共计616277.68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