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修订环保条例:环境污染罚款上限拟提至100万元,将道歉承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据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将于9月21日举行。
公共场所噪音问题应否管理又如何管理?光污染如何认定?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消息,将于9月21日举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围绕该条例热点问题听取各界意见、建议。
此《条例》提高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其中一大亮点是修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将噪声扰民等行为纳入按日连续计罚范围,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额度、计罚期间,在具体程序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此外,《条例》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将罚款100万元,将道歉承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主动在主要媒体公开道歉和承诺,并公布整改措施和效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条例》已于8月3日到9月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民主*、可执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拟于9月21日14:30~17:00,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市法制办举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谁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所获环境赔偿金应如何管理?
(二)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应否参加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公共场所噪音问题应否管理?由谁管理较为合适?如何管理?
(四)光污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由谁管理较为合适?如何管理?
(五)高排放机动车范围包括哪些?应否限行?限行区域和时段如何确定?能否强制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
(六)如何充分发挥环保信用记录的作用?
有意向参加听证会的市民朋友,即日起至9月20日18:00,可关注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报名,并于9月21日14:30~17:00期间登录微信公众号,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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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的必要*
《条例》于1994年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2000年修正,并于20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该条例作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改,《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部分内容
与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
一是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同时发布实施。201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省环保条例》也正式施行。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法》正式施行。2016年7月2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审议,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及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排污许可等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以保持法制的统一。
二是解决环境保护现实问题的需要。当前我市环境管理实践和依法行政亟需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市、区、街道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不明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清晰;环保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不符合政府职能改革精神;水、大气、土壤等重点领域环境管理措施滞后;光污染、建筑物室内装修环境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等。同时,十八大以来推行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制度也需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和细化。这些问题也是近年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是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撑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推进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环境管理措施改革,对我市近年来通过市场化和行政审批监管制度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措施,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排污许可、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公开、黑名单管理以及环境监管执法查管分离、随机抽查制度等,应当在地方法规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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