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民胞妹跨海争产 荣服处败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10 07:31:13  评论(/)

一九四九年随国民政府迁台的居姓老翁六年前死亡,他在大陆的胞妹跨海提告,要求新北市荣民服务处返还老翁遗产及骨灰。一审法官以她提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日期与老翁户籍誊本相差两年又一天,判她败诉,但二审认为这种情况战乱时并不少见,认定两人是兄妹,逆转判荣服处须返还骨灰及遗产一百九十四万余元。

八十二岁居姓老翁战乱时迁居来台,和妻子住在新北市五股区老人公寓,两人无子女,居妻2007年过世,居也在六年前往生;新北市荣民服务处是法定遗产管理人,管理两人骨灰及遗产。

老翁的七十五岁胞妹住大陆江苏,跨海来台主张是继承人,向法院声请继承;法院准予备查在案,她多次向新北市荣民服务处追讨居的骨灰、遗产都遭到拒绝,于是提告。

新北市荣民服务处说,老女子提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老翁的生日部分与居户籍誊本记载的出生日期相差两年又一天;且老荣民多次返乡探亲、与他人合照,照片都没有居姓老女子,有疑点,不同意返还遗产。一审法官采信荣服处说法,认为她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居的胞妹,判她败诉,她不服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两份文件出生日期虽差两年一天,但过去照顾居的义女证称居曾说实际生日与户籍登记不同、相差两年,且这种情形在战乱时并不少见,最后采信老妇说词,逆转改判;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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