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遭姨丈张姓男子多次带到汽车旅馆*侵,让她产生创伤后压力反应、身心受创。最高法院维持高雄高分院见解,今天认定张男*侵12次,判处10年徒刑确定。
判决书指出,张男从民国101年12月起,要少女每周三或周五,放学后到图书馆停车场等他,前去汽车旅馆;张男在半年内*侵少女12次,就算月经来也不放过。事情发生后,少女的情绪开始不稳定,她也在日记中写下被姨丈“欺负”等情况。
张男向法官辩称,自己和少女只发生过一次*关系,事后她有和他要钱,其他几次是去汽车旅馆吃东西、聊天和吹冷气。
高雄高分院不采信张男说法,认为他作为姨丈竟*侵少女,犯后也否认犯行,更声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违反她的意愿等,难看出他有悔意;不过,考量张男已赔偿新台币150万元,加上没有前科纪录等,判处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