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基督教会前黄姓董事长涉嫌侵吞公款二千一百四十八万元,被依公益侵占罪起诉;法官问他钱在哪?黄声称做善事,但“做善事圣经上说不能让别人知道”,“钱是上帝的”,拒绝说明钱的流向。台北地院认为黄毫无悔意,昨天判他三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没收,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代表教会领回法院发还的民事执行款项二千三百四十一万多元,存进教会专户。他在2013年一月至2014年五月,分十五次将钱领出,最多一次领五百万元,最少一次领一万多元,扣掉教会捐给相关基金会的二百多万元,有二千一百四十八万元下落不明。
教会提告,法官问黄款项下落,他说钱都用于“做上帝的工作,”并称绝对遵守圣经教导,都拿去给穷困的人,大陆、台湾皆有,只要上网或打听到有穷困的人,就会捐钱。
黄还告诉法官,有些教会生活很困苦,他用各种方式接触,大部分用现金捐款;他强调“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上帝赐给的”,且“做善事圣经上说不能让别人知道”,宣扬教义口沫横飞,就是不交代捐款的对象及金额。
判决说,教会是公益法人,教会的财产应是为达成传扬教义、办理教育及慈善事业所需,黄未尽心落实教义宗旨反而监守自盗,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