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树林区一名男子日前酒后骑车出车祸,警方酒测后超标,但他辩称摩托车是滑行而下并未发动引擎,不符法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要件,一审遭判无罪,但二审改判3个月确定。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4年7月间,新北市树林区一名68岁的温姓男子在山上喝完酒后,骑车下山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擦撞,警察到场酒测发现测值高达1.015,依法将他移送法办。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开庭时,温男辩称,当天在山上的凉亭与朋友酒后要把摩托车骑到山下,但摩托车损坏未发动引擎,因此沿山路滑行而下,才会不小心撞到人,但不符合刑法185条的“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要件,法院审理后判他无罪。
检方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开庭时温男仍否认犯罪,但法官根据醉态驾驶罪的立法理由,认为所谓驾驶,指的是交通工具在行为人操作下移动,所以即便没有发动引擎,仍是经人为操控才会作动,且有可能造成人为危险,已构成驾驶行为。
高院审理后,从无罪改判他3个月徒刑确定,但考量温男目前中风左半身无力,因此得易科罚金,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