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男童小区内骑行滑板车时与十岁骑自行车的男孩相撞受伤,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廷廷的监护人监管不力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丁丁2414.92元。
2016年3月14日20点30分左右,三岁的丁丁(化名)在家住的小区内骑行滑板车下坡行驶,行至小区15号楼与16号楼中间内环黑*车行道路段时(此时丁丁的母亲和外婆在距离其身后大约三十米处),与没有监护人陪同独自在小区内骑自行车上坡行驶的10岁的廷廷(化名)腿部相碰撞,丁丁跌倒后额部受伤出血,随即被送往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经诊断为“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伴出血”住院治疗5天。
2016年3月19日,丁丁出院,共花费门诊费295元,住院医疗费7254.73元。
丁丁认为,廷廷的行为侵害了自身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丁丁将廷廷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廷廷承担损害7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738元。
廷廷庭审中辩称,事发时,自己已经采取减速并靠路边避让的措施,因丁丁的滑板车失控撞到了自己的右腿上,并反弹摔倒在地,自己的腿部也因此受伤。丁丁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只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应当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特别是在小区道路等公共区域活动时,更应时刻予以密切监护。丁丁作为刚满三岁的儿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尚不足,对周围环境的危险*尚不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在其骑行滑板车且途径下坡路段时,其监护人应对其进行更加密切的看管和照顾,尽到足够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丁丁在暂时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骑车玩耍,与廷廷腿部发生碰撞,造成丁丁额部受伤的损害后果,丁丁的监护人和廷廷的监护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丁丁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廷廷的监护人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为由廷廷的监护人对丁丁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70%的责任由丁丁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