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二年多前失业请领失业给付,将胞弟临终托孤的侄女列为受扶养亲属,劳保局事后认为不合法,要他吐还溢领的四千多元,黄不服提行政诉讼。法官认定黄自幼扶养侄女,情同父女,等同收养,劳保局不应死抱法令不知变通,判黄不用退还,可上诉。
桃园地院调查,黄男和弟弟是亲兄弟,母亲再嫁时,仅弟弟由徐姓继父收养改姓徐。黄的弟弟二○一○年罹患食道癌并肝癌,自觉不久人世,临终前把当时七岁女儿托付给哥哥,黄允诺帮弟弟扶养女儿长大。
二年前,黄被资遣失业,向劳动部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时,将妻子和侄女列为受扶养眷属,劳保局因此加二成给付。隔月劳保局重新审查,发现侄女和黄不同姓,且监护权在黄妻名下,依法不该列扶养眷属,要求黄缴还溢领的四千多元失业给付。
黄向法官说,他的继父已过世,如果在弟弟过世后,办理收养侄女让她改姓黄,会断掉继父的血脉,道义上不能这么做,才由妻子监护、不改姓;但事实上侄女一直由他赚钱扶养,也视如己出,主张劳保局不该追缴失业给付。
法官查出,黄确实自幼扶养侄女,答应弟弟的临终托孤,实质上等同收养;且失业给付加成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没理由排除同居、实质受扶养的“受监护人”,判决劳保局不只不能向黄索还,后来停发加成百分之十的失业给付也要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