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姓男子3年多前驾车经小港区东亚路与平和西路口与骑摩托车的蔡姓男子发生车祸,花100万元和解,他认为路口快、慢车道的隔音墙设置不当才发生车祸,提告国家赔偿,一审败诉,二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转,判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国赔70万元定谳。
判决表示,魏姓男子2012年12月3日上午驾驶轿车,行经小港区东亚路左转平和西路时,与对向东亚南路骑摩托车直行的蔡姓男子发生车祸,经法院依过失伤害罪判决拘役40天确定,另判魏赔蔡182万7千多元,事后双方以100万元和解。
魏提告,东亚南路快、慢车道间隔音墙,直达东亚南路与平和西路口,害行驶快车道的汽车驾驶人,看不到慢车道上摩托车,他要求市政府国赔182万7千多元。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反驳说,车祸是因魏与蔡都有驾驶疏失,与隔音墙无关;一审判魏败诉,他不服上诉二审。
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东亚南路快、慢车道间的隔音墙,事后拆除接近路口的10米墙面,新工处表示是因里民陈情,非因这件车祸,依现场会勘实测,隔音墙确因遮挡驾驶人视线,易发生交通事故,否则没有拆除隔音墙必要,设置应有欠缺。
高分院合议庭表示,魏当时车速不到20公里,若注意车前状况及礼让直行车,应可及时刹车避免车祸,有3成责任,审酌蔡的实际和解金额为100万元,判决新工处应赔70万元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