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9月10日,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市规土委代市政府因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草拟了相关规定,向市民征求完善意见,原村民非商品住房补偿迎新规。
9月10日,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市规土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上述规定的意见,即日起至10月11日期间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上述规定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10日至10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反馈:
1、书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918室,邮编:518040
2、电子邮箱地址:tdzb@szpl.gov.com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9月10日
记者了解到,在广受关注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办法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而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尚未进行处理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称,深圳市房屋征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需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关于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的原因和具体思路,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在征收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方面。《意见》中称,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祖屋属于原村民唯一住房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所建祖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差额部分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祖屋的认定参照我市有关旧屋村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查违<2005>1号)、《龙岗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查违<2005>1号)的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有关标准予以补偿。还有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征收非商品*质房地产以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意见》中也都给出详细说明。
此外,《意见》还提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可从本市安置房、保障*住房中统筹安排。本市房屋征收安置的房源统一纳入市保障*住房建设指标的统计范畴。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没收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作为征收安置用房,由辖区政府统筹使用。
详情登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网
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
第一部分:各类房屋补偿方式
表1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产权证明
资料
房屋类型
货币补偿金额
计算方式
备注
1
《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
私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2
行政划拨用地*质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
3
房改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其他应当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
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补交的地价
5
《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无土地使用年限)
6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无土地使用年限)
其他应当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应当补交的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不超过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10%
7
《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说明:1.本表《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登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认定。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取得非商品*质房地产证的,适用本部分规定补偿标准。
表2各类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补偿方式
类型
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计算
备注
住宅类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不超过480㎡的部分
产权调换
非商品*质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超过480㎡的部分
符合两规处理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
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
原村民不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
经批准建设的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公告基准地价
未经批准或超批准建设的部分
符合两规处理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5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
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
非原村民所建私房
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
产权调换:缴纳100元/㎡罚款以及50%公告基准地价
非商品*质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
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50元/㎡罚款-3倍公告基准地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统建楼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
产权调换
非商品*质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
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
生产经营*、商业办公类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
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
产权调换:土地予以土地置换,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扣减10元/㎡罚款予以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元/㎡罚款-10%公告基准地价
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
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市场评估地价
第二部分:搬迁费
一、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序号
类型
搬迁费
1
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
每平方米40元
2
厂房
每平方米40元
3
办公
每平方米40元
4
商业
每平方米60元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对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征收后给予还建且产权仍归原投资单位的,不予另行补偿。
四、征收住宅或者生产经营*房屋,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